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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一)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03日发表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五、有关问题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审核:朱尘若

发布:宋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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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利津县公安局四项举措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25.  市委编办调研组来我区调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
  26. 河口经济开发区认真学习******七一***
  27. 河口区经信局四到位全力开展高危重要电力客户供用电安全隐患梳理排查工
  28. 房屋登记部分业务移交河口区住建局委托办理
  29. 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全力保障2010年经济师考试期间无线电安全
  30. 我市上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31. 垦利县质监局四项举措确保冬季食品安全
  32. 抢抓发展机遇争当建设排头
  33. 东营市盐务局四步走狠抓协同办公系统规范运用
  34. 我市石油装备及技术成套出口50多个国家
  35. 东营区招商引资为经济蓄足后劲
  36. 市质检所提醒广大市民购买电线电缆须擦亮眼睛
  37. 市畜牧局专家组到垦利县开展畜牧生产调研
  38. 市公路局绿化工作获市委市政府表彰
  39. 东营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开幕
  40. 河口区以物流项目建设推动物流业发展
  41. 我市5家企业环境报告书被省环保厅评为优秀报告书
  42. 我市举行东城旧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仪式
  43. 广饶县畜牧局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带动标准化养殖发展
  44. 我市出台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行为处置工作意见
  45. 一个村庄和一本共产党宣言
  46. 利津县积极作为三争工作实现五个突破
  47. 市统计局四项措施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48. 赵绍青赵明印检查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情况
  49.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赴东港村走访慰问
  50. 东营盐业公司扎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51. 东营港地税分局采取三加强促进税源普查顺利开展
  52. 大码头乡棉花产业化示范工程启动实施
  53. 首届滕州书展暨读书节活动10大本土作家评选启示
  54. 市司法局到垦利县进行人民调解法宣传
  55. 利津县委办公室召开转作风提效能抓落实促发展主题活动动员会议
  56. 市审计局坚持三项原则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57. 东营区一中多项措施促进学生素质提升
  58.  关于2020年拟承担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和培育项目名单公示
  59. 河口区环保分局四严做好环境信访工作
  60. 东营区实验学校将家文化理念渗透到自主合作课堂中
  61. 多家媒体对东营分局全面打响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工程安保战役进行报道
  62. 东营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进展顺利
  63. 县委统战部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到延安考察学习
  64. 全市初中语文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在河口区实验学校举行
  6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38:12
  66. 山东省两化融合助企行动东营站活动成功举行
  67. 一月份利津县财政收入实现开门红
  68. 河口区供销社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确保离退休职工祥和过节
  69. 六户镇扎实推进新农村重点项目建设
  70. 加快农业经营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71. 我市加强渔港监督管理出台新举措
  72. 永安镇人大阳光三送温暖百姓心田
  73. 今年我市建筑业产值将突破250亿元
  74. 广饶县力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75. 垦利县交通局三项措施学习贯彻县第十三次人代会精神
  76. 垦利县委召开党委部门创新工作汇报会
  77. 投资6亿元大米加工项目落户黄河口镇
  78. 市统计局从六方面就贯彻落实全省统计局长会议精神作出部署和要求
  79. 河口区孤岛镇召开2012年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80. 利津县一项目获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立项
  81. 东营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连续做出重要批示
  82. 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与东营海事处建立海上渔业船舶预警预防及险情处置应急联
  83. 河口经济开发区将于9月7日前完成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84. 广饶县房管局打造放心中介
  85. 广饶县地税局四项措施打造诚信地税
  86. 市直机关工委领导到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指导品牌建设工作
  87. 市粮食局四措施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生产
  88. 利津县组织收看全省村两委换届工作电视会议
  89. 东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开展以实施规划走在前列为主题的第四次解放
  90.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金点子谏言活动
  91. 用全国一流引领社区建设全力推进社区工作再上新水平
  92. 广饶县海堤建设工程全面开工
  93. 东营市城市垃圾将实现无害化处理
  94. 市农产品质检中心通过省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饮用水能力验证考核
  95. 河口区仙河镇育龄妇女有了保健医生
  96. 利津县召开全县农村女干部联谊会成立大会
  97. 山东省美术教学年会在我市广饶县成功举办
  98.  刘涛调研开发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99. 东营区牛庄镇做好四字文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00. 文汇街道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强化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