迳口华侨经济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方案
根据三价[2008]42号文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从2008年8月1日起经济区将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经济区内由佛山市新泉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的居民、工商企业、工厂、社团、个体户等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主体:由迳口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征收管理。
三、征收办法:由佛山市新泉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代收,并每月上缴至经济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营运。
四、征收标准:按三价[2008]42号文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08年8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按用水量0.39元/m3收取;第二步:2010年1月1日起按用水量0.585元/m3收取。
五、减免政策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1、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2、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三水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户;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免征或核减的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减免政策第一款的,须由申请免征的单位或个人向迳口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经济区财政所、水利所、规建办核实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2、符合上述减免政策第二、三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经济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文件,报经经济区规建办、财政所核实后,可直接免征污水处理费。
3、除上述减免政策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核减污水处理费征收,由经济区规建办、财政所根据实际核定。
以上标准从2008年8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佛山市三水区迳口华侨经济区规划建设办公室
20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