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财基费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三财基费[2012]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票据管理,完善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监管工作,达到以票管费的目的,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财政票据管理
1、对单位领购财政票据填报的《三水区财政票据领购申请书》(***1)格式进行调整,增加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栏。今后用票单位领购财政票据时,必须凭“负责人”亲笔签名的领购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办理,同时还必须详细填写票据用途。
2、用票单位再次领购财政票据,按照“限量购领、验旧换新”的原则,先对上批领购的票据进行核销,其中凡纳入“收支两条线”收入的收费票据,核销时必须附上单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然后再按核销票据的数量发放新票据,原则上每次发放新票据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三个月的需要量。旧票据没有核销的,原则上不能发放新票据。
3、用票单位必须及时核销财政票据,财政部门将根据用票单位票据领购及核销时间核定该单位相关票据定期发放量。此外,同一本《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及《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医疗票据必须按设定的使用期限使用。
4、各镇(街道)、各医疗单位必须于每年9月30日前编制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 年三水区财政票据用票计划表》(***2),区财政部门将按该表汇总数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购相关票据,相关单位按该计划领购票据,用票计划如有变动需提前3个月按上述表格格式提交增减计划表。
5、为了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对用票单位实行财政票据领购保管管理专人负责制,凡新办理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和因工作变动更换票管人员的单位,需填报《三水区财政票据领购人员信息登记表》(***3)。
6、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对用票单位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和各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将向该单位编送《三水区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情况表》(***4),要求提交情况说明和整改意见,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资格年检
近年来,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或收费项目及标准发生变更,但未按照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重新办理财政票据领购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为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管,现决定对全区财政票据用票单位领购资格进行统一年检。
1、全区财政票据用票单位领购资格年检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在该期限内,全区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填列《 年三水区财政票据领购资格年检表》(***5)一式二份,连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和执收执罚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的批准文件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三水区财政票据领购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区财政局基金收费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2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资格年检手续。
2、大部制改革后,至今仍有部分单位尚未办理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名称和收费许可证的变更,请相关单位年检前先到物价部门办理单位名称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然后凭有关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资格年检,对不及时办理的,而且申请领购财政票据与执收执罚单位名称(或原申请领购与现时申领票据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单位,将在2012年12月1日起停止供给财政票据。
3、各镇(街道)所属部门相关年检资料由该镇财政票据管理人员收集后统一报送、办理年检手续。
4、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通过领购资格年检后,方可继续领购财政票据。
特此通知
***:票据管理表格.xls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票据 管理 通知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13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