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06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维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达创金机械有限公司张春秀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达创金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维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达创金机械有限公司、张春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达创金机械有限公司、张春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7868.80元,并以该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维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996.7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