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123号案原告骆展鹏诉被告谢春晖江门市江冶钢材有限公司王敏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琼: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123号案原告骆展鹏诉被告谢春晖、江门市江冶钢材有限公司、王敏、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春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80971.31元及支付利息178815.26元予原告骆展鹏;二、被告谢春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违约金476913.15元予原告骆展鹏;三、被告谢春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780971.3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骆展鹏;四、被告江门市江冶钢材有限公司、王琼对被告谢春晖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骆展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谢春晖、江门市江冶钢材有限公司、王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25.07元(原告骆展鹏已预交),由原告骆展鹏负担2094.77元,被告谢春晖、江门市江冶钢材有限公司、王琼连带负担17730.3元。由被告谢春晖、江门市江冶钢材有限公司、王琼负担的受理费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骆展鹏,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