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组织学习研究省政府第109号令和考察广州东莞等四市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府第109号令),12月11~13日,我市召开了全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区委农村部(农业局)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部(局)长和经管科长等。会议主要研究讨论《佛山市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办法》(初稿),使《办法》更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更具可操作性。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在市农业局副局长张新华带领下,分赴广州、东莞、中山、珠海等兄弟市学习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验,分别听取了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经验介绍,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热烈讨论。通过学习考察,大家一致认为,广州等四市的许多做法和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从考察情况看,广州等四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不断的改革发展,目前基本形成了两种主要管理模式:一种是广州、东莞、中山三个市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另一种是以珠海市香洲区为代表的公司化改造。在管理的几个重要环节上,他们的主要经验是:
(一)村级“两委一社”成员交叉任职。村级“两委一社”实行“三个牌子、一套人马”,成员之间交叉任职。其中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少数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还有的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一身兼”,三权集于一身,是目前运作效果最好的形式。
(二)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设置和改造。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是广州、东莞、中山三个市的大部分农村,以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体制下改造而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村级经联社、组级经济社为基础,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有的地方借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契机,进行区划调整,整合资源,改两级核算为一级核算。如中山市小榄镇,为改变经济社辖区域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等现状,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撤消经济社建制合并到经联社,原经联社、经济社两级集体经济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到2004年底,全镇15个经联社全面完成了并社并账并物改革。二是公司化改造。广州、珠海两市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城中村”,在全面实行“村改居”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城市化改造。如广州市天河区,在保留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核算等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共同出资、股份运作的形式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公司,利润按股分红,但社区社会管理费用仍由集体经济负担。珠海市香洲区全区66个经联社经联社从2000年开始,逐步实行 “村改居”工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按公司法运作,并与社区完全脱钩,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分红,社区社会管理费转由财政负担。
(三)公平合理界定成员资格。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过程中,都非常重视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台政策,因地制宜地解决农村出嫁女等群体权益问题。东莞市政府专门制定了《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本着“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股东资格界定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全市99%的出嫁女和92.2%的出嫁女子女配股权益得到了解决;中山市由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花大力气重点解决出嫁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问题,采取了无偿配股、出资购股等多种方式,尽量放宽界限,降低门槛,让未完全参加该村生产劳动和承担义务的村民以一定比例的现金购买股份,收到了明显效果。
(四)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中山、珠海等市结合“村改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化改造后,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在税赋负担、注册变更登记等方面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促进了有关问题的有效解决。如珠海市香洲区在“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后的集体土地产权变更登记、社区公共费用由财政转移支付等问题上专门出台了政策,从而确保了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化改造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农村城镇化的健康稳定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