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在用车排气检测线建设和监管方案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在用车排气检测线建设和
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在用车排气检测线建设和监管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佛山市在用车排气检测线建设和监管方案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有关要求,自2008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执行“简易工况法”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最迟在2010年7月1日前,必须全面实施和执行“简易工况法”的标准。为强化在用车监管,贯彻省的在用车排放新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确保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依据
(一)工作目标
1、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和《关于实施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三项地方标准的通知》(粤环〔2009〕23号)的要求,2010年7月1日起,全市在用轻型汽油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采用稳态工况(ASM)法;在用重型汽油车排气定期检测采用双怠速法;在用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排气定期检测采用加载减速工况(LUGDOWN)法。每一万辆车设置一条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线。建立与国家和省在用车排放限值标准匹配的在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2、建设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进行统一管理。
(二)工作依据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关于实施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三项地方标准的通知》(粤环〔2009〕23号)、《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感法)》(DB44/T594-2009)、《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印发佛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佛环〔2009〕252号)等法规标准。
二、主要工作
(一)在用车排气污染检测
1、在用车定期检测
机动车年检应同时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检验合格后,到指定地点领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再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或到交通部门办理许可证。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010年7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按照DB44/592-2009必须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重型汽油车定期检测按照GB18285—2005,必须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定期检测按照DB44/593-2009,必须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不透光烟度法)检测。
2、道路抽检、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冒黑烟的车辆进行抽检。路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停放地抽检由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重点加大对公交、出租、环卫、市政和行政用车等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抽检力度。停放地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但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各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将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或环保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对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作出限期治理或处罚决定。
对汽油车的道路和停放地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道路和停放地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有条件的区可以根据《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感法)》(DB44/T594-2009),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加强对在道路行驶机动车的抽检。
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3、超标车复检
定期检测、道路和停放地抽检不达标的在用车辆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经复检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为避免使用不同排气检测方法造成检测结果的差异,超标车复检时使用的检测方法应与定期检测(抽检)使用的检测方法相一致。
(二)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线的建设
1、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站建设原则
站场建设规划原则:一是检测机构的选址必须经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二是方便群众办理检测业务;三是避免污染扰民和资源浪费;四是尽量结合现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站建设简易工况法检测线。
各区应根据辖区内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分布及现有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布局等情况,指导简易工况法检测站场建设。每1万辆车设置1条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线,排气污染检测线与安全性能检测线设在同一处的,稳态工况法、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的检测线数量应与安全性能检测线所承担的各类车辆检测量相匹配。
2、简易工况法排气测试设备要求
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设备应符合DB44/592-2009、DB44/593-2009规定的检测设备技术要求,并参照《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1-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2-2006)。
检测仪器的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计量器具的强制规定通过计量检定,取得“检定证书”。
3、排气检测监控网络及硬件环境要求
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要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传输到市、区环保主管部门。排气检测监控网络、硬件环境以及数据上报应符合《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升级改造指南》、《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检测上报省数据规范》的要求。
4、排气检测机构资质要求
检测机构应为在佛山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
检测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相关业务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安检机构应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才能承担检测业务。各排气检测机构应按照《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工作程序》申请资质委托。
各区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监管,督促排气检测站申报并接受省局委托,以确保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取得所在地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市环保局负责向社会公告有资质的在用车机动车定期检测单位名单。
5、排气检测收费要求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应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建设,检测设备购置与检测场地建设费用由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承担。排气检测机构实施有偿服务。由市物价局制订简易工况法收费指导标准,各区物价部门核定各种车型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
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业务的收费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排气检测的监管
各区机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要求检测机构每月定期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报环保部门备案。
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进行统一管理。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要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传输到市、区环保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排气检测数据的监督。我市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排气检测的培训
市环保局协助组织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参加省环保局举办的我省3项在用机车排气检测地方标准培训。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
(一)2009年底前,制定佛山市在用车排气检测线建设和监管方案并完成征求意见形成报市政府的送审稿。
(二)2010年5月底前,各区完成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线的建设。
(三)2010年5月底前,完成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的培训。
(四)2010年7月1日起,全面采用新标准实施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即全市在用汽车排气定期年审数据除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数据外,其余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均采用简易工况法数据。
(五)2010年年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并投入使用。
四、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在贯彻新标准和建设简易工况法检测场站过程中分工合作,开展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在用车排气定期检测线建设和监管方案;负责对“简易工况法”检测线的检测人员培训;完成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对检测数据进行统一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地方标准DB44/592-2009和DB44/593-2009的实施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新车登记注册(经机关进口的机动车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变更登记(指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内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责令限期维修,维修后经复检合格方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有关在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