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中请大家来提意见…
电动自行车,因骑行方便,备受人们的青睐,但路面上的不少电动自行车,也存在不符合标准与技术规范,以及无牌无证等情况,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不小的隐患。为此,市公安局近日草拟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通告征求意见稿有什么亮点呢?一起来了解。
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此次通告征求意见稿强调,本市范围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登记时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而对在用的“违标”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通行号牌,并设置二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临时通行号牌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共享电动自行车、通告发布之后购买、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核发临时通行号牌。2014年已核发临时通行号牌的“违标车”,即原先的“超标电动车”,不再重复发放。而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今年7月15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号牌或临时通行号牌失效后的“违标车”,将禁止在本市道路上通行。
记者在市区也发现,随着新国标的实施和电动自行车上牌有关政策的推进,以及“违标车”的置换刚需,不少电动自行车行的生意都十分火爆。目前,不少电动自行车行销售商正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模式,方便市民登记上牌。
根据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核发电动自行车和“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工作由市及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申请电动自行车或“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或临时登记一辆“违标车”。
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在用违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有效解决违标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的状况,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等文件的要求,市公安局草拟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联 系 人:肖警官,联系电话:88571183,传真:88557058
电子邮箱:5***197386@qq.com
汕头市公安局
2021年3月17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本市范围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
三、对在用的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违标车”)核发临时通行号牌,并设置二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临时通行号牌自动失效。
四、核发电动自行车和“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工作由市及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办理“违标车”的期限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三个月内。办理网点地址详见附表。
五、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本通告发布之后购买、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核发临时通行号牌。2014年已核发临时通行号牌的“违标车”(原称为超标电动车)不再重复发放。
六、申请电动自行车或“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或临时登记一辆“违标车”,申请时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销售***等来历证明及复印件;
(二)车辆合格证;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
七、2021年7月15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号牌或临时通行号牌失效后的“违标车”,禁止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电动自行车或“违标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部门将加大整治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