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鹏办规〔2018〕2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新区重大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结合大鹏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计划,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符合新区交通发展战略,对构建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交通建设项目;
(三)增强经济实力、促进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五)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重大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项目;
(七)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根据规划及建设程度,新区重大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重大规划项目,是指列入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需要论证研究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但年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年度计划的,本年度具备开工条件或在建的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成立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紧急的,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决定随时召开。领导小组听取工作汇报、协调重点难点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重大办),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主要负责新区重大项目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拟定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对年度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协调;
(四)负责协调重大项目与市、各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五)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联合新区督查室对重大项目进行督查,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六)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申报与确定
第七条 新区重大办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新区当年重点投资产业方向和重点建设领域安排,于每年九月发布大鹏新区重大项目计划申报通知。
拟纳入重大规划项目计划和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可以常年向新区重大办提出申请。拟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可以于每年十月至十一月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列入重大项目计划,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规划项目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人的证明资料。
(二)申请列入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社会投资项目需提交上年度财务或审计报告。
(三)申请列入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相关证明、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社会投资项目需提交上年度财务或审计报告。
已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材料,但应提供申请纳入市重大项目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 新区重大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编制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报新区管委会审议。
第十条 经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有效期一年。需在下一年度继续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报,但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相关情况无变化的除外。
第四章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 对申请纳入新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新区重大办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上一年度新区重大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对项目的技术、效益、风险 、市场前景、环保要求、性能保障、规模标准、区位作用、综合配套等,基于新区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空间、容量及新区功能定位,提出是否适合纳入重大项目计划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的综合评价意见,作为纳入重大项目计划的参考。
第五章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 新区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市政府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
(二)需要调入的技术和管理骨干,经核准后列入入户指标专项计划;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予以优先安排;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并协调落实;
(四)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
(五)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
(六)技术和管理骨干符合新区优惠购房条件的,优先安排;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五条 新区实行重点难点事项逐级协调制,协调事项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新区重大办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指定重大项目专责联络员,主要负责重大项目月报表填写、重点难点事项汇报等。
第六章督查机制
第十七条 新区重大办将重大项目季度进展情况报新区督查部门,由新区督察部门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新区督查部门对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平时考核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是否按期开工,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和形象进度是否有序推进。年终考核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未按要求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重点难点事项协调推进过程中推诿扯皮、推进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大鹏新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深鹏办〔2012〕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