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正式发布,明确由市规划国土委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各区行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区放权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市委第一巡察组针对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发挥城市更新在城市提质、产业升级、经济转型、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科学、规范、平稳、有序地推进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新区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意见》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
1.2016年10月15日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
2.2009年12月1日发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3.2016年10月20日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
(二)《意见》参考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龙府〔2017〕32号)和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坪山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坪府〔2017〕38号)。
(三)《意见》与《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和《大鹏新区集体资产参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申报前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衔接。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全文共八部分30条,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划体系、推进机制、运作方法、安全发展、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廉政建设。其中,第一部分明确了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对对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和推进机制提出了指导意见;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分别对城市更新中市场行为规范和人居环境打造提出了指导意见;第六部分对安全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第七部分对城市更新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和舆论引导提出了指导意见;第八部分和第九部分分别对城市更新工作的制度保障和廉政建设提出了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