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9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更正公告2
各投标人: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2009年1月22日发布的汕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009-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招标编号:SCG200837),现将本项目的有关内容作如下澄清、说明和补充规定。
一、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1、应更改事项如下:
(1)招标 公告“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中“6、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供货商,供货商条件”:
原描述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
现更改为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含合法法人机构经工商注册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
(2)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书”中:
原描述如下:
“5.3 C、商用机型:用户进行过市场询价且市场询价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格的情况下:
(2)如询价价格比协议价格降幅不超过2%的:
①2万元以内的商品,以询价价格作为二次报价的最高限价;
②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内的同类商品,以大批量采购优惠价下浮2%作为二次报价的最高限价;
③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同类商品,以大批量采购优惠价下浮4%作为二次报价的最高限价。”
现更改为如下:
“5.3 C、商用机型:用户进行过市场询价且市场询价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格的情况下:
(2)如询价价格比协议价格降幅不超过2%的:
①2万元以内的商品,以询价价格作为二次报价的最高限价;
②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内的同类商品,以询价价格与大批量采购优惠价孰低者下浮2%作为二次报价的最高限价;
③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同类商品,以询价价格与大批量采购优惠价孰低者下浮4%作为二次报价的最高限价。”
2、更改日期:2009年2月4日
原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更正文件有矛盾的地方,以本更正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在收到本更正文件后,按照新的要求参加投标。
特此通知。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汕头市财政局
采购人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
采购单位联系人:刘先生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754-881797***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首层西侧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江先生、黄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754-88179796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4-88179795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刘先生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754-881797***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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