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第三季度以案释法之龙岗区坪地街道某门诊部在实施特殊治疗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伪造医学文书和未公示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案
案情:
2017年7月9日晚,坪地卫生监督分所接到市民来电投诉:称其在某门诊部就诊过程中与该门诊部存在纠纷。接到投诉后,坪地卫生监督分所立即到该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在为患者提供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告知患者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费等医疗服务信息。经调查后,卫监部门于2018年1月11日对该门诊部予以罚款人民币4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催告,该门诊部已于2018年8月24日将罚款41000元缴纳至指定账户。
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案件调查认定该门诊部在实施特殊治疗时未取得患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伪造治疗同意书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未在执业场所公示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壹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解析:
本案中,该门诊部未按规定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服务项目和价格公示,并在对患者检查和治疗过程中,让患者签订了一份空白知情同意书,在未具体告知诊疗项目和价格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特殊诊疗项目。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该诊所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了当时与患者签订的空白同意书内容,试图掩盖未进行书面告知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门诊部工作人员、患者等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确凿,该门诊部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监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合并罚款41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器官移植、辅助生殖、实验性临床医疗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有感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