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龙岗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2009年4月21日龙岗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区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深圳市龙岗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依法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1.区政府组成人员;
2.由我区选出、在我区居住和工作的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依法决定邀请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1.区委领导成员;
2.区人大常委会原领导成员;
3.区政协领导成员;
4.区纪委副书记;
5.其他市管干部;
6.区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政协机关部门负责人;
7.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8.区人大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及街道人大工委专职副主任和有关街道分管人大工作负责人;
9.驻龙岗处以上单位、金融单位主要负责人;
10.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董事长(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