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佛山新城管委会,“两德”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顺德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应对辐射事故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凡可能因辐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单位,要落实日常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1.4.2预防为主。加强对辐射源的监管、监测,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4.3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属地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级响应。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1. 4.4平战结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把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处置领导组以及其下设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应急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组成。
2.2指挥体系与职责
2. 2.1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
组长: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分管相关工作副秘书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主管环保工作常务副局长、区公安局分管相关工作局领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常务副局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常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农业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税局、区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及专家咨询组的意见,研究并决定排险、减害(救援)方案、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对外公布信息的时间、内容和范围,统一发布辐射环境污染应急信息,负责按有关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上报情况;日常工作中领导组还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全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辐射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抢险救援任务。
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板块分管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接收辐射事故的预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组长报告,根据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的指示协调和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保障协调工作。
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订辐射事故处理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同时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
2.2.2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
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由各专业部门组成,成员包括区应急办、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局,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专业部门在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板块):负责组织协调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射线装置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落实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下达的应急指令。
(2) 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到达现场,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外提出辐射污染警告。
(3) 判断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负责组建专家咨询组。
(4) 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5) 提出切断辐射污染源和控制辐射污染的措施。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划定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负责辐射污染或放射源环境污染事件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家禽及植物受辐照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2.3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税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气象局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辐射污染或放射源失控事件防范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并告知注意事项,稳定民心。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涉及的劳资纠纷、工伤赔偿的处理,做好受灾群众的救济和安置等善后工作。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镇、街道水利管理部门采取水利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区气象局:负责事件发生地天气情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区财税局:对区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给予支持。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与应急处理和保障工作。
2.2.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为辐射事故专家组,由核物理、辐射监测、辐射防护与抢险、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人员组成。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
(1) 参与制定、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对辐射事故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3) 向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为领导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
3.1准备措施
3.1.1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及其他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单位负责辐射事故监测。
3.1.2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3.1.3建立并加强与毗邻地市、区(镇)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IV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应在辐射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按程序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3.2预警解除
收集并现场核实辐射事故属虚报或事件已妥善解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3.4预警响应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 指令各辐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辐射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 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4.1.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1.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1.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信息报告
在辐射事故发生时,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信息报送:
(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应按区政府(同时抄报佛山市政府)、省政府、国家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顺序进行上报;
(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和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应按区政府(同时抄报佛山市政府)、省政府的顺序进行上报;
(3)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应报区政府(同时抄报佛山市政府);
(4) 必要时应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区(镇)通报辐射事故的情况。
4.3分级响应
按辐射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和Ⅳ级响应(一般)四级。Ⅰ 级、Ⅱ级响应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1Ⅰ、Ⅱ级响应
(1)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 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并派出应急队伍赶赴现场,会同镇(街道)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3.2Ⅲ级响应
(1)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区辐射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 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4) 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 派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咨询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 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8) 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4.3.3Ⅳ级响应
(1) 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成立相应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2) 区人民政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或安排应急专家、救援力量和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3) 事发地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及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市有关部门。
4.4安全防护
4.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程序,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
4.4.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组负责公众安全防护工作:
(1)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路线,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 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应急监测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事故通报
(1) 事发地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波及的毗邻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 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区内非事发地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6.2信息发布
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负责辐射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 环境放射水平已降到国家允许的限值之内;
(3) 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辐射事故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后续行动
(1) 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 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后期,组织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2善后处理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区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1) 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 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 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5.3总结评估
(1) 区、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 根据实践经验,区、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5.4责任与奖惩
(1)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2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装备保障
6.3.1应急车辆
根据不同事故的应急响应要求,区、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配置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车辆及配套装备。
6.3.2应急监测设备
根据区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保证应急监测需要。
6.3.3应急人员防护装备
区、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应急处置人员须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装备。
6.4通信保障
区、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组间的联络畅通。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辐射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5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成立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6.6宣传、培训与演习
6.6.1宣传
区、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应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6.6.2培训区、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应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专门人才。
6.6.3演习
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区、镇(街道)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各成员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以上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图片和总结报告。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5***
7.5.1辐射事故报告表
7.5.2辐射事故总结报告提纲
辐射事故报告表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提纲)
一、调查起止日期及调查地点和事由
二、调查人员构成情况
三、事故概况及应急处理情况
四、事故调查方案及调查方法
五、事故调查情况
1.人员伤亡
2.污染及处理情况
3.现场勘察
4.有关技术检测数据及人证、物证收集情况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级别的判定
七、事故后果及危害影响评价
1.经济损失
2.社会影响
八、事故处理结果
1.确认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九、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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