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九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杀人、盗窃抢劫诈骗、绑架勒索、走私贩私、制毒贩毒吸毒、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嫖娼卖淫、制造贩卖假钞、盗窃抢劫、私藏***支弹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从重从快惩处。对于进行上述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黑社会组织应当重点打击。属于企业法人犯罪的,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第十条 特区管理线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特区法规规定放行进入特区的人员,严禁无合法证件人员的进入,及时处理管理线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特区管理线的隔离设施,及时修补损坏的设备及道路设施。(待续)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7 06:15:4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