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检察院及时防止一起诬告陷害案
察微析疑 不枉不纵
——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及时防止一起诬告陷害案
香洲区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时,承办人周云虹认真细致审查,在发现案件存在细微疑点后,以高度的责任心行使补充侦查权,终于查清了案件真相,及时防止了一起错案,确保了不枉不纵。
2004年6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珠海市某大型超市员工储物柜盗取一背包时,被该超市保安人员当场抓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周云虹在审查中发现,嫌疑人谭某某自归案后一直供述包内没有财物,并辩解背包在保安当他面打开指认之前曾经脱离过其视线一段时间。而被害人谢某陈述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且是案发当天中午从农业银行取出的,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保安及保安经理也证实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但案件材料中没有银行的取款记录。从一般证据要求来看,本案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基本吻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基本证据已经充分。但承办人没有放过这个细微环节,她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再找谢某取证,一方面调取银行取款记录,经查实谢某当天并未有从银行取款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书证存在矛盾,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谢某已经辞工无法找到为由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为查明案件真相,承办人几经周折,终于了解到谢某在广州工作,遂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于春节前夕远赴广州找谢某取证,谢某证实被盗的包内当时确实没有人民币2000元,是该商场保安经理邵某某在抓获谭某某后放入包内的,并要求其在陈述中讲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且是案发当天中午从农业银行取出的,后邵某某要求其作证后辞职离开。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才能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嫌疑人谭某某虽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未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商场保安经理邵某某在得知包内没有财物时,为达到追究嫌疑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目的,故意在包内放入人民币2000元,并要求谢某作伪证,其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我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谭某某盗窃一案,并对邵某某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