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19〕36 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 号)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为完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全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须在2019年9月30日前,启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在2020年3月30日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制订、验收工作;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成果公示、报备工作。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0〕13***号)提出工作要求“各地应确保在 2020 年 12月 31 日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公示、报备工作”。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19〕36 号)
(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 号)
(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0〕13***号)
四、主要内容
(一)根据对《珠海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数据库》分析,珠海市香洲区行政范围内已无集体土地。本次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适用范围包括珠海市斗门区、金湾区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估价期日为2019年9月30日。其中:
1.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具体包含集体商服用地、宅基地和集体工业用地三种用途。
2.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现形式为级别基准地价,具体以级别基准地价图及级别价格表予以公布。
3.集体商服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平稳正常情况、公开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宅基地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平稳正常情况、特定市场条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其中特定市场是指符合政策的集体组织内部流转或有偿退出下形成的市场。
4.集体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设定为40年、宅基地设定为无年期限制、集体工业用地设定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五、基准地价成果编制规程、指引
1、《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编制指引(试行)》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3、《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4、《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中估协发[2020]16号)
5、其他相关规程、指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