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全国首试审判长负责制
案件审判结果不需层层审批,而是由审判长直接签发。2月26日,据福田法院介绍,该院开全国先河,率先尝试审判长负责制,弱化庭长对法官的行政管理职权,赋予审判长对审判团队的管理权以及对所审理案件的裁判权。
据了解,作为深圳的中心区法院,福田法院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该院1998年收案仅4000余件,到2012年,这一数字增长近10倍,接近4万件,而法官数量却只增长了3倍,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法官不堪重负。
“我们这项改革的目的旨在‘还原法官本色’,切实让法官对案件说了算,使权与责真正实现统一。”福田法院院长胡鹰介绍,该院从去年7月开始实施此项改革,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与以往的审判长只是临时性头衔不同,福田法院实行的“审判长负责制”是通过公开选任审判长,按照“1+2+3+4”模式,建立以审判长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2人、法官助理3人、其他辅助人员4人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审判长在该团队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改革半年来,福田法院的结案均衡度提高了25.1%,结收案同比提高了31.71%,信访投诉量同比下降29%。在市中级法院对全市基层法院实行的综合量化考核中,福田法院跃居各基层法院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