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的通告
珠环〔2009〕91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对本市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发放环保分类标志的范围是在本市注册登记或长期驻留本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汽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二、环保分类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凭证,全省通用,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三、环保分类标志暂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大类,其有效期原则上与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四、为避免核发点的拥堵,经常往来于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的机动车,可先行申领。其它机动车可视情况或结合年检周期申领,申领时间暂不作强制性规定。
五、办理申领环保分类标志不收取费用,办理方式分为个人办理和集中办理。此前已办理由广州、深圳等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环保分类标志在其有效期限内依然有效,效期届满后,必须换发全省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六、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分类标志,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应提交的资料: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八、本次核发工作咨询服务电话:2650567、2650917,相关信息及指引可登陆网站http://www.zhepb.gov.cn/查询。
九、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类别。
(一)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籍登记的车辆核发:在取得牌证后,凭有效检测报告(或免检证书)、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及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到各核发点申领。
(二)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
1.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应按照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排气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携带有效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到各核发点申领。
2.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各核发点申领。
(三)需要进行技术鉴别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对于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类别有异议的车辆,可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
(四)需要补发和换发环保分类标志的车辆:环保分类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分类标志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
十、各类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办法。
(一)下列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5.所有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二)下列汽车核发国Ⅰ绿色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三)下列汽车核发国Ⅱ绿色标志:
1.2005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6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4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4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四)下列汽车核发国Ⅲ绿色标志:
1.2008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
2.2008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