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市关于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
番府〔1995〕56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市府直窜各单位:
为了保障我市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以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5】87号文《关于广州市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确定1995年下半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月人均180元。
二、我市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中,有在职人员的,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给予困难补助;家庭成员均无就业单位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救济。
三、民政部门负责保障的具体对象如下:
1、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供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原民政部门承担的各类特殊救济对象;
3、城镇居民中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无业人员家庭;
4、失业保险期满后无法重新就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与家庭;
5、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的家庭。
四、申请保障办法及审批手续。
1、保障对象属“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供养人)的孤、老、残、幼及无业人员,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的城镇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救济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居委会、镇民政办核实,报市民政局审批。
2、保障对象是失业职工的,需持职工本人《劳动手册》,由本人申请,经居委会、镇民政办核实,报市民政局审批。
五、经费问题。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职能工作,所需资金原则上应由各级政府承担,列入财政预算。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增加城镇居民社会救济对象的经费,由市、镇各负担50%;1995年底前,原救济对象的经费仍由市负责。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