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控制番禺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规定的通知
番府〔1997〕14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轻人口过快增长给我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使我市的人口机械增长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现将市计划局制定的《关于番禺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番禺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及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规定
为了减轻人口过快增长拾我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使我市的人口机械增长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穗府[1992]111号文《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对人口机械增长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凡从市外迁入我市的常住人口均纳入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范围。包括:
(一)招收和调进的国家干部、工人(含农场职工、军队无军籍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迁入的职工居民家属(合投靠配偶、父母、子女及经批准抱养的小孩和弃婴)、亲友;
(三)入学前不是本市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技工学校异地招收的新生和分配的毕业生;
(五)迁入的科技,普教、劳改劳教场所的干部家属;
(六)城镇退休职工的农村子女顶替;
(七)异地安置的军队(含无军籍人员)离退休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八)异地安置的军队专业干部、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志愿兵;
(九)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
(十)随军家属;
(十一)成建制单位人员迁入;
(十二)外市(县)驻番禺市办事机构人员迁入;
(十三)华侨投资照顾亲属入户;
(十四)华侨、难侨归国定居;
(十五)自理口粮入户;
(十六)“农迁农”入户。
(十七)落实政策人员回市;
(十八)购买商品房按规定入户的人员;
二、全市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计划局主管。市计划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印发《番禺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各有关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统一规定,在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内进行审批,不得突破。计划管理的原则是既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总量,又提高迁入人口的素质,调整人口的结构。各审批部门应优先审批调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高级技师和具有高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我市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批准进入我市的人员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年龄、健康状况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都必须符合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不符合政策和计划管理原则的迁入人员,市公安局有权拒办落户手续、粮食部门不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三、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从市外迁入市内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必须缴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调入市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及随调(迁)家属;
(二)调入驻市部队单位的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子女;
(三)调入市内农场的职工及随调(迁)家属;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需转户粮关系入市的人员;
(五)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
(六)企业办技工学校招收的异地新生;
(七)接收的入学前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不含企业办技校)毕业生;
(八)国家分配计划下达后,新增加接收的入学前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
(九)接收录用的入学前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大中专学校自费毕业生和单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
(十)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和外地驻番禺市办事机构迁入人员;
(十一)迁入本市的职工居民家属(包括投靠配偶、父母、子女、经批准抱养的小孩和弃婴)、亲友等;
(十二)符合规定自理口粮入户的人员;
(十三)迁入本市农村或农场的农业户口人员(即“农迁农”);
(十四)科技干部家属(含普教系统干部家属等);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迁入人员,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指夫妻两地分居达五年以上)、落实政策、退休顶替调(迁)入我市人员;
(二)经批准来我市安置,家庭基础(指父母、配偶、子女)在我市的离、退休人员(含部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以及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在我市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身边确实没有子女,按规定允许一个子女来身边照顾的;在外地无人照顾需来投靠直系亲属的老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番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本市参军回来的复退军人;粤府[1989]125号文规定的退伍义务兵。
(四)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番禺,现家庭基础仍在番禺的困退知青和支边的调职、离职人员,退休、退学、境外就业的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劳改劳教释放以及解除劳教、少管的人员。
(五)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分配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和毕业生;出国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
(六)经批准调进的担任副科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按国家规定已获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中级技师)任职资格人员,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获得中学一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含相当于以上条件的中专、技工学校教师),具有大学专科毕业、有五年以上教龄的小学高级教师,教师调入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以上人员符合政策随调(迁)的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七)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番禺投资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番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符合调整安置条件来番禺人户的归国难侨。
(八)经市计划局批准减、免收增容费的人员。
五、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收费标准按本规定***《番禺市城市基础没施增容费标准表》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具体收取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收取的增容费重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治安、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以及加强人口管理正常经费支出。
七、有关实施人口机械增长指令性计划管理和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安局、粮食局另行制定。
八、本规定由市计划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单位(镇)现行的各项人口管理收费一律停止收取。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番禺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表
序号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调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随调配偶 | 3000 |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家属 | 2000 |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2 | 调入驻市部队单位无军籍人员 | 3000 |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子女 | 2000 | |||
3 | 调入的农场职工和随调配偶 | 2000 |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随迁子女 | 1000 | |||
4 | 从外地招收的需转户粮关系入本市的干部、工人 | 3000 |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5 | 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 | 2000 |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6 | 企业办技工学校异地招收新生 | 4000 | 由企业负责交费 | |
7 | 入学前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 4000 |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8 | 增加接收的外地中专毕业生 | 4000 |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9 | 增加接收的外地自费和单位委培的大中专毕业生 | 5000 | 由单位或个人负责交费 | |
10 | 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外地驻番禺办事机构定编内迁入的人员 | 5000 | 由单位负责交费 | |
11 | 迁入本市的职工居民家属(含“非迁非”和“农迁农”) |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5000 | 由个人负责交费,违反计划生育的加倍收费 |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3000 | |||
投靠配偶 | 3000 |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投靠子女 | 3000 |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投靠亲友 | 5000 |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2 | 自理口粮入户 | 3000 |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3 | “农迁农”迁入的人员 | 1000 | 由个人负责交费 | |
14 | 属“农转非”人员和购买商品房按规定入户的“非迁非”和“农转非”人员按番府[1994]31号规定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