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一条,适用于在邻水县域内从事机制砂生产、使用及行业相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目的是规范现有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了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新建、改(扩)建机制砂生产项目办理流程等。我县实行全县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推荐名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纳入推荐名录企业的产品,对预拌混凝土(含沥青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其他建设工程使用纳入推荐名录企业的产品、对纳入推荐名录且培育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鼓励,对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规情形的,予以退出推荐名录,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按照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原则,明晰职责推动机制砂行业健康发展。由县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履职,各镇(园区)具体落实,强化全县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常态化监管,找准问题,分类处置。根据问题类别,具备整改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镇(园区),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镇(园区),按相关规定限期关停到位;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查处。由县纪委监委对各镇(园区)、各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整肃不作为、慢作为,严厉打击与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利益勾连行为,对机制砂生产领域中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处置;县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将机制砂行业整治纳入系统内年度目标考核,未完成整治任务的镇(园区)、部门扣减绩效考核分值,并报县委目标绩效办逗硬考核。
原文链接: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