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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规定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相对

  集中行政复议权规定》的通知


揭府〔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揭阳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揭阳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作为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集中行使市政府及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不包括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市直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权。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运行机制。

  第四条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坚持行政复议和行政协调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具体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代表市政府集中行使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权,行使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议决权。

  第七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授予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调查、调解、听证、开庭审理;

  (三)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中止、恢复审理;

  (四)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

  (五)草拟行政复议文书及文书送达;

  (六)负责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承办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调查、调解等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指导、监督、协调全市行政应诉工作;

  (十)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办理市政府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赋予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

  第八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司法局局长兼任。

  常任委员由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非常任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人员中选任。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委员人选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开展工作。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主持人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按照委员专业特点,每次选择3名(含3名)以上单数委员参会,其中非常任委员应当占参会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一条 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的委员对案件进行议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以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方为有效,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议决意见。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决意见拟制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文书,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后市直部门不再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以下案件:

  (一)申请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申请人对市直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申请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申请人对市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受理窗口、邮寄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直接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市直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部门应当接收,并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在作出行政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途径时,应具体告知如需提起行政复议的,直接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申诉的,信访部门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拟制行政复议决定。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案件移交市直部门等进行初审,有关部门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对案件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查会议进行议决。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调查、检查或现场勘查;

  (二)查阅、调取、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

  (三)组织召开调查会、听证会进行证据质证和事实调查;

  (四)对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开庭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职责权限;

  (四)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五)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要求听证或开庭审理且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或开庭审理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听证或开庭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或行政复议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市长决定,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的回避,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决定;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派员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本单位相关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政府法律顾问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等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文书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加盖“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加盖“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

  其他文书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加盖“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文书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统一送达。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后引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为市政府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参加诉讼。

  第三十二条 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其案卷统一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市直部门应当指定一名熟悉本单位业务人员作为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负责与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联系,配合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按时完成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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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0:53:3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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