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宣传告知单
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但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于达到规定年龄的前一年的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计生办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四、所需材料
1、申报人提供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特别扶助申报对象还需提供: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相关说明
符合以上条件须同时符合四川省部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
咨询电话:8833078
兴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