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114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114号
当事人:周维书
住址:珙县孝儿镇正平村5组049号
2019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珙县孝儿镇龙背山小区35幢120号招牌为:好邻居水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桶装水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申请批准,对该店内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桶装水共计168桶进行现场扣押(珙市监强制字〔2019〕3号)。。2019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桶装水行为立案调查, 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周维书在位于珙县孝儿镇龙背山小区17幢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桶装水经营,2019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观斗山桶装饮用水101桶(标签显示:生产商家:宜宾市翠屏区观斗山一品纯净水厂,地址: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观斗村二组,保质期:30天(密封保存)(建议开封后十五天饮完最佳),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19.03.28有88桶,生产日期为2019.03.29有13桶)和蒲水情桶装水67桶(标签显示:生产商家:宜宾僰乡源山泉水厂,地址:宜宾珙县底洞镇两河村一社,保质期:30天(密封保存)(建议开封后十五天饮完最佳),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19.03.19),合计168桶。上述桶装水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上述批次桶装水购进价为5元/桶,销售价为10元/桶当事人对上述食品未建立销售台账,且当事人购进的桶装水只有部分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故本案按已扣押桶装水的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为1680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的经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桶装水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周维书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周维书经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桶装水的事实。
3.对当事人周维书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周维书经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桶装水购销情况; 。
本局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向周维书送达了《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114号),当事人由于自身管理不善,一时疏忽导致违法,无故意违法情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向顾客询问情况,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请求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桶装水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桶装水的行为。
当事人由于自身管理不善,一时疏忽导致违法,无故意违法情节,案发后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向顾客询问情况,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等从轻处罚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承办人员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3.没收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桶装饮用水168桶(观斗山101桶,蒲水情67桶)。4.立即停止经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桶装饮用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本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本局办案人员处备案。逾期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珙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