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针对2019年经济责任审计抽查和森林督查中发现珙县有少数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林地和占用公益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精神,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特别是公益林管理,严防违规占用林地的现象再次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严防非法流失
(一)落实林地保护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林地、特别是公益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保护和集约使用林地的意识,树立生态红线意识,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林地使用监管
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每月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情况公示告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每年至少应组织开展两次以上专项林地检查。
1.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办公室具体承担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开展日常林地管理巡查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检查,发现有毁林开荒、滥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随意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要立即制止,责令停工作业,并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对批准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批准范围占用、是否按时归还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等;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存在异地或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将案源线索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2.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工程项目使用林地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涉嫌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线索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乡镇政府督促整改落实,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整改验收。
3.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工作。上报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政府派员现场查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派员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工作职责:查验项目使用林地位置、范围以及权属、地类等相关因子与现地是否一致;项目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石漠化等生态敏感区域;使用林地范围内是否有古树名木、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使用林地是否存在未批先占;项目林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业主与林权所有人是否签订补偿协议。
(三)服务大局加强林地审批服务
全力做好国家、省、市、县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脱贫攻坚项目、养殖业等项目使用林地服务工作,主动对接联系,搞好配合,保障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按时开工。
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
(一)分级审核审批林木采伐
1.农户个人申请0.1公顷以下(含0.1公顷)及15立方米蓄积以下的商品林林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由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成片采伐面积0.1公顷以上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当按技术规程和要求进行伐区作业设计。林业主管部门应规范采伐作业设计要求、加强对设计质量的管控、对从事采伐设计的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量,抓好辖区内迹地更新造林和四旁绿化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制止盗砍滥伐、危害林木生长的非法经营活动,防止林木资源遭受破坏。
(三)加强更新造林监管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森林采伐更新监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不再颁发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执法与普法并重的要求,深入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十二进的宣传,切实加大林地、林木采伐监管执法力度,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坚决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乡镇政府应切实加强辖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对非法采伐、采集植物、采矿、猎狩及其他破坏森林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及时移交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立工作机制、强化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乡镇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森林资源的数量消长、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珙县林业和竹业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