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保局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6月 28日,长宁县社保局一行4人到古河镇,开展主题为“走基层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更好惠及城乡群众”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在古河镇政府门口的宣传咨询点,宣传人员给古河镇的群众准备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识的盛宴。不一会儿,活动现场宣传摊位前聚集了多名群众在进行咨询,十分热闹。针对群众的咨询如“哪些人可以参保?”、“参保人须要带什么资料?”、“每年需要缴费多少?”、“退休费是怎样计算的?”、“残疾人参保有优惠吗?”等等,王局长及工作人员积极为群众作了全面准确且通俗易懂的解答。与此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还为过往的群众发放并解读了宣传资料,便于他们带回家好好学习并给身边的人宣传,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宣传组指出,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一定要落到实处,一定要认真为群众解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感受到政策的优越性和惠民性,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共享改革发展的成功。 据了解,到古河宣传只是开始,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将走遍全县的每一个乡镇,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努力! 温馨提示: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长宁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所在乡镇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从2014年1月起,设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十三个档次。参保人每年未扣款前,都可以申请变更缴费档次,未申请变更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参保人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县社保局按月通过竹海农村商业银行批量代扣成功后,直接进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今后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标准。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缴费补贴 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给予补贴: (一)政府对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从2014年1月起,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如下:
今后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政策规定适时调整缴费补贴。补缴中断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对参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县政府按照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本人可以自愿选择多缴,并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2年7月1日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2014年4月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12年7月1日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养老金待遇计发 个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支付,直至终身。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5元。 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今后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累计缴费+财政补贴+利息)/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他多领的养老待遇予以追回。 县社保局每月15日前后将个人养老保险待遇通过竹海农村商业银行发放,为避免银行拥挤,建议城乡广大居民间隔一段时间支取一次。 七、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为防止冒领养老金,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每年1月至5月待遇领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年度领取资格认证。超过规定时间未履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补验查明生存状况后,再行补发或扣减有关待遇。 八、丧葬补助金 从2015年1月1日起,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720元,其中,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正常缴费不足3年的按360元计发。(正常缴费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年足额缴费的年限,一次性补缴和中断年限补缴不能视为正常缴费年限,无缴费记录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 九、参保缴费流程 (一)城乡居民参保时请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竹海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社会保障卡、特殊人群身份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村(社区)进行初审,符合参保条件的填写《参保登记表》,经确认后由村(社区)协办员集中上交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办理参保。 (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办理正式参保手续。 (三)参保人员应在指定的银行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上存入足够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承办银行,按年进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缴费后不得变更当年缴费档次。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已参保人员应于每年缴费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 十、转移接续相关政策 按照现有的政策,参保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转移和注销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均可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转移时,只能补缴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逐年足额缴费达到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1、持本人身份证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查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打印《信息查询表》; 2、凭《信息查询表》到社保局综合股填写《转移申请》并出具《接收函》; 3、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关系转移并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4、县城乡居保中心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5、在社保大厅综合业务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参保趸交手续并足额完清缴费。 各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