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沐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要求,国家已于2018年明确了居民用气改革方案,近期上游企业已据此调整了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7号令),我局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243)通知精神,拟定了调价方案,组织召开了调整我县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座谈会,对拟定的调价方案进行了讨论。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核同意(沐府常〔2021〕251号),现将就调整我县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步顺调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四川新顺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沐川燃气公司调价方案
沐川燃气公司供气范围(沐川县城及沐溪镇农村用气户)。
1.第一阶梯由2.18元/立方米调整到2.26元/立方米;
2.第二阶梯由2.616元/立方米调整到2.696元/立方米;
3.第三阶梯由3.27元/立方米调整到3.35元/立方米;
4.执行居民气价的单位由2.398元/立方米调整2.478元/立方米。
转供众益公司、马边中阳公司、宜宾诚德公司民用天然气转供价由1.83元/立方米调整到1.9065元/立方米。
(二)沐川众益公司调价方案
沐川众益公司供气范围(沐川县除沐溪镇外所有用户)居民用气及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用户从2.628元/立方米调整到2.708元/立方米,执行居民气价的单位按2.783元/立方米执行。
二、调整居民用气阶梯气量及家庭人口基数
(一)调整居民用气阶梯气量
根据乐山市发改委《关于顺调乐山市主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18〕5***号)文件精神,我县居民用气阶梯气量与乐山市主城区同步:即第一阶梯从480立方米(不含480立方米)调整为540立方米(不含540立方米)、第二阶梯(480至720立方米)(不含720立方米)调整为(540至800立方米)(不含800立方米)、第三阶梯(720立方米以上)调整为800立方米以上。
(二)调整用气家庭人口基数
根据我县家庭的实际情况,将原4人以上的家庭,每年每增加1人,在相应基数上增加70立方米,调整为3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1人,在相应基数上增加70立方米。
三、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川发改价格〔2018〕487号)。为适应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和当前天然气供应形势,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我县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做如下调整:
天然气平均购进价格调整幅度内在5%以下(不含5%),销售价格不予调整,其价差滚动结转。
天然气平均购进价格变动幅度超过5%(含5%),由燃气经营企业公司按价格管理权限申请调整销售价格。
计算公式:(计算期平均购进价格+输差)+购销差额
天然气输差原则上按实际输差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6%。购销差按原实际执行的购销差计。
天然气销价调整后,民用天然气应保持12个月以上的价格稳定;非居民用气应保持6个月以上的价格稳定。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由燃气经营企业测算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
居民生活用气调整后价格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燃气经营企业公司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收费公示制。
沐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