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局内相关股室和直属单位: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服务性和管理性岗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就业促进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使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类别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了失业登记、申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具有本地户籍和就业需求的劳动者。具体类别如下:
1、“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和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保障,以及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申请认定时,经区以上残联认定的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申请认定时,被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指申请认定时,因土地被征用转为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在就业服务机构连续失业登记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保障,以及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
1、乡镇(社区)就业机构受理核实。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共就业机构提出申请,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在乡镇(社区)张榜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建立台帐,录入系统,并上报区就业局审核认定(需报送相关资料和公示原件及相片)。申请人除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根据所属类别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4050”人员:失业状况证明、无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证明、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证明。
(2)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失业状况证明。
(3)低收入家庭人员:失业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发放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4)被征地农民: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农转非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失业状况证明。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失业状况证明、无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证明、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证明。
2、区就业局进行审核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报送的申请进行审定,将结果录入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作认定记录。也可将认定结果反馈给授权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由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作认定记录(必须打印,手写无效)。
二、公益性岗位必须严格遵照流程要求进行申报和使用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申报和使用规范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申请。凡用人单位需要使用公益性岗位的,须先向区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确定用工数量和岗位条件,由区就业局汇总上报区人社局审核后,再由区人社局统一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年度使用计划。
1、公益性岗位的使用范围。一是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市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境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等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二是区、乡镇、社区开发非营利性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维护等社区服务类岗位;三是经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岗位。
2、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推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给有需求的用人单位,经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人选。用人单位在确定人选后报区就业局备案、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所在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对外公示。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报。用人单位按照下达的公益性岗位计划落实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并按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发放工资后,可向区就业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申报的基本条件: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使用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岗位要求、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算起。
2、补贴申报的的基本流程:严格坚持“岗位使用单位书面申报,区就业局初审核实,区人社局复核审批,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划拨补贴资金”的办理流程,以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审批过程透明、资料齐全、规范有序、真实可信。
(1)区就业局接到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后,核实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就业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四川省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表),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台帐,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2)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后,签署意见送区人社局审批;
(3)区人社局审批后,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同时在所在场所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资金划拨意见;
(4)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5)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到申请单位,并将有关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必须打印)。
三、公益性岗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按规定发放工资
(一)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明确设定公益性岗位职责,并与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严禁冒名顶替、人岗不符、超时超龄等领取岗位补贴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用人台帐),并定期向区就业局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区就业局可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推荐补充人选。
(三)按有关规定发工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要确保按月按标准及时发放(其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朝天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交纳社会保险费。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管理、劳动合同、岗位待遇等基础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违规套取、挤占挪用、克扣贪污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一经发现,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
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不按此通知要求申报、使用和管理公益性岗位的,按有关规定其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将不予受理。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