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农民工工资安上“双保险”
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然成了每年年底的例行话题,为确保农民工拿到钱过好年,黄石已经率先行动起来。日前,黄石正式出台了《黄石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及欠薪违法信用惩戒制度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黄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将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双保险”维护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工资月结
办法要求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即在所有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都必须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与各自招用的农民工在进厂务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各类用人单位按照“谁用工谁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办法明确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将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容列入建设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合同规范文本,作为必备条款进行备案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于每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及支付审批单按程序盖章后,送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将工资款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折)上。
重拳惩戒失信企业
办法指出,如果建设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至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企业、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企业或违法施工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如果不履行工资支付责任,且在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则将面临一系列惩戒:针对建设、开发企业中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实施限制市场准入、不予评优评先、停办资质审核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施工企业中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保证金安上“双保险”
制度使用于黄石市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或开工报备前,按规定比例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项账户,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垫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减、免、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0.8%的比例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0.5%的比例缴纳,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动用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欠薪事实清晰,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已完成结算,双方均无异议,用工单位暂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缴款单位申请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生重大欠薪不稳定事件,经缴款单位申请,需提前垫付欠薪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后用工单位任拒不支付工资,法院强制执行的。 (来源:东楚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