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入刑”实施三年多湖南株洲芦淞区3人获刑
“恶意欠薪入刑”实施三年多 湖南株洲芦淞区3人获刑
更新时间:2014-12-31来源: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又到年末,农民工讨薪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明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法颁布三年多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共向公安机关移交12起欠薪案件,其中2起恶意欠薪案件被提起公诉,三人已获刑。
2014年1月1日,湖南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确,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6000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的,为我省认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社局局长袁颖表示,省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颁布,进一步提高了恶意欠薪入刑的操作性和威慑力,对劳动者来说是一大福音。
拒付12万元工资换来1年半徒刑4万罚金
因为拒付12万余元的工资,换来1年半徒刑,欠薪老板邹定友这次感到亏大了。
邹定友系湖南邵阳人,常年在外做生意。2009年2月,邹定友租下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19栋两层楼房,雇佣了20余名工人做起服装加工生意。为了加快产品的销售速度,他还在芦淞市场内租了一个门面做服装销售。邹定友对这家制衣厂基本上施行家庭式管理经营--其弟弟和弟媳均在厂里做事,服装在市场内的销售工作则由其妻子负责。由于竞争激烈,加上经营不善,制衣厂日渐艰难,欠下不少外债。2010年11月底,邹定友萌生了跑路躲债的念头。
2011年12月6日凌晨4时,正在熟睡的工人们被一阵嘈杂声惊醒。工人们赶紧起床,发现昨天还在照常生产的工厂一夜间已变得空空如也。厂内的生产设备已不见了踪影,就连厨房的碗筷和煤球也不翼而飞了。难道老板搬走设备跑路了?工人们赶紧报警。
株洲市芦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后发现,邹定友欠下房东3000余元水电费、其合作伙伴部分货款、工人们10余万元工资后,偷偷跑路了。
2011年12月12日,芦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邹定友下发通知,要求其在2011年12月15日之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可邹定友逃匿在外、拒不支付。随后,劳动部门将该案移交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龙泉派出所立案侦查。2012年1月中旬,株洲警方在怀化将邹定友抓获,以涉嫌恶意欠薪罪将其刑拘。2012年3月1日,芦淞分局在侦查终结后移送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5月25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株洲市某制衣厂老板邹定友恶意欠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邹定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4万元,并判令邹定友一次性支付22名工人劳动报酬等12万余元。这是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湖南省宣判的首例恶意欠薪案。
芦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李飚介绍,邹定友是我省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的第一人。
恶意欠薪老赖从民事被告变成了刑事被告人
因恶意逃避支付58名工人工资,湖南省永州市人满顺龙和王金云从民事被告变成了刑事被告人。
满顺龙,原来在株洲市芦淞区一家洗漂厂当管理人员。2013年初,满顺龙萌生了自己当老板的想法后,与其表亲王金云合伙承包了某洗漂厂经营权,先后聘请了50余名员工从事各部门工作。2013年10月10日,满顺龙因欠外债无法偿还,遂决定回老家筹钱还债,他于当日下午离开株洲。10月12日,满顺龙联系不上合伙人王金云,从他人处得知王金云携带厂内账本逃匿了,满顺龙因感觉自身尚欠外债,更无力支付员工工资,遂也决定逃匿,之后他一直躲在妻子娘家,不再与厂内员工联系。洗漂厂员工遂到株洲市芦淞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满顺龙拖欠工资一事。2013年10月17日,芦淞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满顺龙、王金云于2013年10月20日前发放员工工资,因满顺龙、王金云限期没有回复改正,芦淞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据洗漂厂58名员工提供的工资表对满顺龙、王金云拖欠员工工资进行了核对认定,最终认定满顺龙、王金云恶意拖欠洗漂厂58名员工工资67.78万元。二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采取隐藏、逃匿办法躲避。芦淞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部门。检察部门认定满顺龙、王金云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犯罪嫌疑人满顺龙、王金云网上追逃。2014年2月26日, 满顺龙欲搭车去广州打工,在衡阳高铁站被警方抓获归案,当月被芦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王金云在长沙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归案,当月被芦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4年10月15日,芦淞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满顺龙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金云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说法
邹定友开办的服装加工厂有固定厂房、机器、一定数量的员工,且定期发放工资,虽然没有合法注册,但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他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此案审判长杨兴华说,邹定友的行为已经构成该罪。
22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劳动,是被告人邹定友开设的服装加工厂主要业务的一部分,并且是长期的。他们只是具备服装加工、包装技能,以工资收入维持自己生存的普通劳动者,不具备作为服装加工承揽的条件和资质。邹定友按加工合格的产品数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领取的是计件工资,而非加工承揽费。他们为邹定友提供有偿劳动,与被告人邹定友之间不是加工承揽关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杨兴华解释说,邹定友本来掌握了计算劳动报酬的账本,但因其逃匿行为而丢失证据,自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所欠款项数额以劳动部门认定的数额为准,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谭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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