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6项社保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质效,深化“放管服”改革,9月起,我市在社保领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首批纳入试点的经办事项有6项,根据实际业务的开展情况,将逐步进行调整和扩大。
首次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社保经办事项有:工伤保险服务中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申领和养老保险服务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遗属待遇申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业务。这6项业务主要适用于办事对象在办理社保业务时无需提交部分证明资料可以直接办理,但必须知晓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订《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息记录或曾作过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办事对象在办理首次6项经办事项时必须如实承诺,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资料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