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增加救助对象和分类
《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增加救助对象和分类
精准高效纾解三亚困难群众各类急难
3月31日,七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三亚临时救助对象范围类别、程序和标准,精准而又高效地纾解三亚困难群众各类“急难”。
据介绍,该《办法》在《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和创新。《办法》增加了救助对象的具体分类,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救助对象放宽,除了三亚市户籍人口及持有《海南省居住证》且居住在三亚市的非三亚市户籍人口外,还将困难发生地在三亚的非三亚市户籍人口、外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体现了三亚在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的城市温度。
《办法》指出,急难型临时救助将根据对象类型和困难程度,在月低保标准9倍或12倍以内给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以医疗和教育救助为主。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应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依然超过三亚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1倍以上的,按照月低保标准0.5倍(含)到1.5万元、1.5万元以上(含)到3万元、3万元以上(含)到5万元、5万元以上(含)到10万元以及10万元(含)以上的自付费区间,分别给予2至9个月三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教育补助部分,自付教育支出按照月低保标准0.5倍(含)到1万元、1万元以上(含)到2万元、2万元以上的付费区间,给予1至4个月的三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办法》提到支出型救助标准对因为生活必需品价格突然上涨或遭遇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月低保标准6倍以内的补助。
《办法》优化审批制度,对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程序、监督和管理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提升救助力度。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采取紧急程序,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24小时内到位。
(记者吴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