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15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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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09日发表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2015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1号)文件精神,我市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生活护理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235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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