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纪委监察局出台《绵阳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确保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突出效能监察,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开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提高、共发展的新局面。近日,绵阳市纪委监察局出台《绵阳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了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所辖乡(镇)党委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级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承担具体任务的工作人员。
《办法》要求以下12种行为将被进行责任追究:未按照工作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建立组织网络,目标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的;夏(秋)收、夏(秋)种期间,没有全面实行24小时巡查,出现焚烧秸秆或将秸秆抛入水体问题的;对《2013年绵阳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等执行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本单位承担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或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职能部门和督查组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绵阳城区及周边乡镇首先焚烧秸秆的或本年度累计发生三起焚烧秸秆的,追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本县市区(园区)发生五个及以上乡镇焚烧秸秆的,追究县市区(园区)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县市区(园区)发生焚烧秸秆严重事件或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对群众举报查处不及时或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8种责任追究方式,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出台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了督察力度,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严肃处理。截止目前,对高新区永兴镇、安县宝林镇、三台鲁班镇、北川永安镇、盐亭大兴乡进行了黄牌警告;对高新区永兴镇狮子山村村主任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对镇分管领导和村支部书记进行了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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