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执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拒执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推诚信社会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兴文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应于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按本通告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履行,逾期未履行且具备本通告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凡是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一律限制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本院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按本通告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本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本院将按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罚款或者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交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告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场所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它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及执行公务证的;
(十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本通告至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