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调整为27万和1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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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08日发表
根据国家、省有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为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人社局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在的25万元调整为2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在的14万元调整为15.5万元。
以上待遇调整自6月30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上年度我市全部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也达到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医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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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17:11:1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