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审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阜政办发〔20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计机关内部执行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审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综合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
禁止以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并作为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
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 起草科室提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
起草科室提交的材料不全的,综合法规科应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审计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法规科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附送资料完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并就制定程序是否规范、文件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等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核后,综合法规科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四条 综合法规科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起草科室未经合法性审核以及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审计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