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男子汉江非法采矿被判刑
疏浚航道时偷偷将挖起的青砂运上岸销售 男子汉江非法采矿被判刑 荆门晚报讯(通讯员田峰)借疏浚航道之名行非法采砂之实,近日,沙洋一公司工作人员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13万元。 涉案人邓某,今年36岁,沙洋人,系沙洋一家具有疏通航道能力的公司员工。 2018年9月,沙洋一单位(下称甲方)与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汉江保堤至新河口航段航道应急保通疏浚工程协议,并口头要求该公司采取抛泥方式进行疏浚。也就是说,疏浚过程中不得将汉江里的砂子运上岸。该公司安排员工邓某召集采砂船、运输船进行航道疏浚,甲方也告知邓某要采取抛泥方式进行疏浚。9月18日,邓某召集的船只开始进行航道疏浚,甲方为防止参与疏浚的船将砂运走出售,安排人员对疏浚过程进行监督。其间,邓某电话通知作业人员趁航道管理局工作人员不注意时将砂运往码头上岸。此外,邓某还请路过的一艘船将疏浚抽取的砂运往码头上岸,约定按2元每吨支付运费。 据统计,邓某总共非法采挖青砂21348.1吨,销售金额36.41万元。2018年12月5日,邓某感到事态无法隐瞒,主动到沙洋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邓某于2018年12月10日被刑拘。今年6月3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邓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宽、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邓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13万元,对邓某的违法所得36.41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