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维护路产路权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车辆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车辆一律严禁上路上桥行驶。交通运输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坚决实施卸载处理,并一次性卸载到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超过核定载质量当事人进行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二、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一律消除违法状态后上路行驶。对擅自非法改型、改装、加高、加宽的运输车辆,按照国家公告的车型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认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原状。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工商、安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强制拆解并罚款。
三、运载散装、易抛洒货物车辆一律低于车厢并密闭、覆盖行驶。散装货运运输车辆必须配备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沿途泄露、抛撒,造成路面污染。对不密封、不覆盖运输而造成载运物泄露、遗撒的,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对泄露、抛撒物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全市各货物装载点,沙、石料等厂矿企业经营者要按照有关要求对车辆进行合法装载。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交通、安检、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所有货运车辆须严格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限通行,违者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相关部门应责令立即改正,造成公路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自6月1日起施行。监督电话:0719-5217072
丹江口市交通运输局 丹江口市公安局
丹江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丹江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丹江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