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公告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今年2月10日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召开全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市畜牧兽医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淄牧字〔2012〕14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兽药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促进兽药市场有序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县畜牧兽医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在全县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清理重点。从3月1日起,未通过兽药GSP证的兽药经营者退出兽药经营市场,届时,将强行予以取缔、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是规范重点。具体包括已通过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而暂未取得“两证”的企业,在取得“两证”前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现场检查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实施情况。
三是查处重点。在清理和规范过程中如发现经营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人用药品以及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和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虚假宣传兽药疗效以及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的兽药广告,以及超范围经营兽药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高青县畜牧兽医局
高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