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宜发改〔2019〕106号
关于开征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
为推动市经济开发区、襄阳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生态、低碳健康发展,保障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规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园区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所有排放污水且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工业企业
二、开征时间
园区污水处理费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征收,试行期一年,期满后依据成本监审情况制定正式执行标准。
三、征收标准
1、实行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达标排放的企业污水处理费按基准值收取:经济开发区安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基准标准为2元/吨;大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基准标准为3元/吨。排污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另行签订超标污水处理协议的,可根据协议内容排放污水并另行支付处理费用,未签订超标污水处理协议的企业不允许超标排放污水。
2、直接向园区污水管网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标准的,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不缴纳相应的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3、 对园区污水处理管网暂未覆盖的排污者,在未纳入园区污水管网前,暂不征收园区污水处理费(仍随城市供水水费按供水量一并收取城区污水处理费1.4元/吨)。政府将逐步完善园区排污管网,将污水纳入管网收集并处理后再行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未纳入园区污水处理管网的排污者,将加大环保税征收力度,逐步实现全额征收环保税。
四、计量方式
园区污水处理费按排污量计征。污水排放量原则上按唯一的污水外排口安装的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排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取水量乘以0.9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或工艺使用造成排污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经济开发区和污水处理厂共同认定并公示或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水平衡测算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排污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污、基坑疏干排污已安装流量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流量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超过纳管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污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五、征收使用
1、园区污水处理费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征,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园区污水处理费按月计征。不缴纳园区污水处理费的,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园区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市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总额8%的比例支付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征园区污水处理费发生的费用,按月向园区污水处理厂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不得拨付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污水处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污水处理量,强化成本控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高效率、低能耗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六、宣传解释
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科经部门、融媒体中心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征收园区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要加强与园区企业沟通协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园区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平稳实施。
七、其他
未尽事宜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宜城市园区污水处理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宜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宜城市财政局
襄阳生态环境局宜城分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