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设委员会东营市公安消防分局关于规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
新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003)于2003年2月21日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严格执行新版标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鲁建发[2004]32号)和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贯彻执行gb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新版国家标准的通知》(鲁公消[2004]30号),针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燃气器具市场的现状,特通告如下:
一、依据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003),未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和国家消防产品评定中心“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生产、销售企业,一律停止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生产、销售企业依据原国家标准ga127-1996、gb15322-1994生产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报警器,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各燃气用户也一律不准再购买、安装使用,一经发现将强行拆除。
三、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纳入目录管理和未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生产、销售企业,一律不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和安装。
四、凡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加贴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否则一律不允许销售、安装和使用。
五、广大燃气用户必须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未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用户,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停止供气。
六、燃气器具安装必须报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安装企业必须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望广大燃气用户和人民群众给予监督。
举报电话:12319 8339711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
东营市公安消防分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