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加强城区摩托车电动瓶车行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了维护城区交通秩序,改善城区道路通行环境,有效遏制和防范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平安畅通黄冈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区交通实际,决定加强城区摩托车、电动(瓶)车行车秩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已达报废年限、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暂扣车辆至办齐牌证手续;已达报废年限、假牌假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强制拆除予以报废,收缴非法牌证,处1000元罚款。
二、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违者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日拘留。
三、驾乘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违者暂扣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处50元罚款。
四、严禁擅自更换、改装摩托车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者一律暂扣车辆,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五、摩托车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年度检测(年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至检测合格。
六、严禁摩托车超长、超宽、超高装载运输,违者一律处200元罚款。
七、摩托车、电动(瓶)车在施划有摩托车、电动(瓶)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在专用车道内通行,不得挤占其它车道。
八、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瓶)车违反交通信号行驶,驾驶摩托车、电动(瓶)车闯红灯的,一律处100元罚款。
九、摩托车、电动(瓶)车应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处50元罚款。
十、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电动(瓶)车,或擅自改装、拼装摩托车,违者依法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对违反规定者,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