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C21062201-0032
产品名称:小米椒
不合格项目: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周文伟
被抽样单位:荷塘区奇迹超市六O一店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路农贸市场商场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6月18日,我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小米椒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1年7月5日,该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小米椒”出具《检验报告》。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亦未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7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8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从长沙市海吉星农贸市场一个流动摊贩购进“小米椒”15公斤,进货价为7.2元/公斤,销售价为11.16元/公斤,售出11.766公斤(含用于抽样检验1.61公斤),因存放太久天气炎热丢弃了3.234公斤,无库存,货值金额为131.31元,违法所得131.31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可能是种植土壤污染导致。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完善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货值较小,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1.31元;2.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没款5131.31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