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门诊调整事项
一、参保办法
2008年度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合作医疗)和基本门诊采用捆绑办法参保,即参加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基本门诊。
二、保险年度
2008年居民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的保险年度为200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30日24时止,共18个月,中途不退保。
三、缴费标准
2008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原合作医疗保费标准,18个月共375元,其中财政补贴195元,个人负担180元。
2008年度门诊医疗费按原标准,18个月共120元。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中政府补贴60元,个人负担60元;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全额负担120元。
中途新增人员参加时间不足18个月的,按参加月数折算相应的保险费和门诊医疗费。
四、补充保险
乐从镇人民政府为每位参加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的本镇户籍城乡居民,购买一年收费60元的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乐从镇政府社会工作办
乐从社保办事处
20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