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5〕145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顺德区2014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229号,详见***]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杏坛镇南朗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的0.2606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其集体建设用地0.2247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手续后作为杏坛镇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杏坛镇城镇建设用地(顺德区2014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杏坛镇百安路南朗段西侧(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杏坛镇南朗股份合作经济社,总面积0.4853公顷(折合7.2795亩),其中农用地3.909亩(均为坑塘水面)、建设用地3.3705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4000元/亩;青苗补偿费2000-5000元/亩。
2.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3.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在南朗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外给南朗股份合作经济社预留发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征地单位负责。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具体工作委托杏坛镇人民政府与南朗股份合作经济社协商确定实施,如协商不成,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申请裁决。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根据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承包者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粤国土资(建)字〔2015〕1229号批文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以所在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为申请主体,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书面提出。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联系电话:22836966。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顺德区2014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229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顺德区2014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2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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