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须知
内地居民双方或一方属本区常住户口并在本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 男女双方申请协议离婚登记,须分别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规格参照样本)
(2)、本人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2本
(3)、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子女、财产、债权债务的安排等。(A4纸打印)签名须在登记员面前完成。(如书写有困难,可委托律师办理)
(4)、近期正面免冠单人一寸彩色相片各二张。
2、 办理程序:
(1)、当事人如实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申请书》陈述自愿离婚的意图,并当着婚姻登记员面前分别签字及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的意见并签名。
(2)、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 收费:协议离婚登记每对收费9元。
4、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005年每月办理协议离婚时间:
1月13日 2月25日 3月17日
4月14日 5月12日 6月16日
7月14日 8月18日 9月22日
10月20日 11月17日 12月15日
以上时间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另作通知
注:除以上规定时间外,如资料齐全,无工作冲突,可随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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