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城街道月明社区居委会官当四居民小组厂房出租项目招标公告
荷城街道月明社区居委会官当四居民小组厂房出租项目招标公告
(HCN2015—015)
高明区荷城街道月明社区居委会官当四居民小组厂房出租项目定于2015年3月20日下午3:40在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荷城街道分中心进行公开投标。本项目采用价高中标法(明标)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投标的人士前来报名竞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厂房面积:833.8平方米;
2. 标的物所在位置:荷城街道常安食街中段;
3. 合同年限: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 交易底价:11元/月/平方米,递增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每年递增3%;
5. 租金支付方式:每个季度先交租后使用,详见合同;
6. 投标保证金:10000元;
7. 履约保证金:20000元。
二、投标须知
1、本项目所交易土地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投标人应详细了解项目交易内容(含合约),并自行到标的物现场踏勘。投标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投标人对投标相关文件及标的物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中标人与业主方围绕项目标的物出现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我中心不承担责任。
三、投标人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单独申请投标。
四、本次土地出租项目采用现场明标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需提交的资料
1.报名时间:2015年3月16日和17日,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2.报名地点: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170号3楼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荷城街道分中心;
3.需提交的资料:
(1)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竞投的,须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对照并在复印件上盖公章);
(2)以自然人竞投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背双面)
(3)报名表(可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
六、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正,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递交,不接受其它形式的提交方式,于开标前一天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荷城街道分中心收取并集中管理(△帐户: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荷城街道分中心,开户账号8002***********98,开户银行:农商行高明沧江支行 或 △帐户: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荷城街道分中心,开户账号4400***********02033 开户行:建行佛山城中支行 或 △帐户: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荷城街道分中心,开户账号4445***********7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佛山高明支行)投标保证金最迟必须在开标前一天到帐,各投标人带备缴款凭证到荷城街道分中心换领收据,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地址:沧江路170号三楼,电话:0757-88824880。退还保证金时,投标人必须开具收款收据,投标保证金只能以银行转账方式退到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银行账户。
七、开标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开标定于2015年3月20日下午3:40在佛山市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荷城街道分中心开标室正式开始。开标地点: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170号3楼,投标人请于2015年3月20日下午3:40前到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荷城街道分中心开标室现场并提交相关资料,中心工作人员将对投标人的资料进行资格核查,逾期作弃权处理。
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亲自到场参加竞标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报名表及投标保证金收据;
2、委托他人竞投的,应提交法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的盖公章和签名,自然人的签名和按指模)、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报名表及投标保证金收据。
八、竞标注意事项
(1)本次竞标为现场明标报价;
(2)当第一个竞标人举牌即视为对11元/月/平方米为最低竞标价的接受;
(3)以后每次举牌即被视为在当前报价的基础上作出0.5元/月/平方米的递增;
(4)竞标人可连续报价,当报价连续停顿30秒,竞标主持人宣布“第一次”,当报价连续停顿60秒,竞标主持人宣布“第二次”, 当报价连续停顿120秒,竞标主持人宣布“成交”,并宣布中标人。
(5)当竞标人报价为当前最高报价时,不得宣布弃权,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
(6)中标人在收到中标成交确认书后五天内未与土地出租方签订出租合同和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土地出租方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土地出租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九、联系方式
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荷城街道分中心
联系人:苏先生、庞先生 联系电话:88823880
联系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170号3楼
招标人:官当四居民小组
联系人:区先生 联系电话:158****0033
二O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