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管理细则的通知
NHFG2018029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8〕31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36932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行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机制,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公开出租交易机构,是佛山市南海公有资产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第五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租,出租年限为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出租年限原则上不超20年。
第二章 公开出租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须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一)国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公开出租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无争议;
(三)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满足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出租条件;
(五)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未约定允许出租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由本社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通过;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经联社的,由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六)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出租,且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没有附带规划条件的,须先取得规划条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无争议;
(四)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出租,且划拨决定书中没有附带规划条件的,须先取得规划条件;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程序:
(一)出租人向公开交易机构提出公开出租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公开交易机构审查交易材料,对符合公开出租条件的宗地,与出租人签订委托合同;
(三)公开交易机构发布交易公告,接受咨询、引导勘查及竞租登记,并组织公开交易;
(四)交易完成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合同”)。
第十条 出租合同应使用区国土部门提供的统一示范合同文本,明确出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背原合同约定,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出租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开发协议、监管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交易双方须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实行出租备案制度。出租双方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手续:
(一)出租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地方房屋的出租备案,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出租年限届满情形外,承租人、出租年限等出租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出租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国土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章 土地出租收益金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须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出租收益金。
第十六条 土地出租收益金按年计收,每年一次性付清,出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具体计收标准如下:
(一)计算标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确定。
计收面积按实际出租的地上建筑物基底面积界定。
(二)终止计收
出租年限届满或出租双方达成解约的,出租人应在出租行为终止后30日内到区财政部门办理终止交纳土地出租收益金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出租收益金计收依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出租人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凭《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出租收益金登记表》、出租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国土部门提交申请。
(二)调查核定。区国土部门按土地出租收益金计收标准核定应征缴的土地出租收益。
(三)组织征缴。区国土部门根据《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出租收益金登记表》向出租人出具缴款通知书。出租人凭缴款通知书向区财政部门缴纳相应土地出租收益金。
第十八条 土地出租收益金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区国土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管理,以及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审批、土地出租收益金的计征等。
第二十条 区公资办负责涉公性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审查和监管;对佛山市南海公有资产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租收益金收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税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涉及的各项税款的计征及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而实际出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人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产生的纠纷,由出租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宗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相关手续办理时间指自然日,如办理截止日期为非工作日的,截止日期相应顺延至紧邻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商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情势变化时,可进行评估修订。我区已有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2.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租资料清单
3.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指引
4.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出租收益金登记表